(2015)樟临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皮开明与皮喜军、皮喜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开明,皮喜军,皮喜芽,皮喜涛,周俊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临民初字第91号原告皮开明,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委托代理人杨喜如,樟树市临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皮喜军,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皮喜芽,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皮喜涛,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周俊勇,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开明与被告皮喜军、皮喜芽、皮喜涛、周俊勇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皮开明以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开明申请撤诉的理由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开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皮开明承担。审判员 李耀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游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