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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廖德明、刘松添与永安市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明,刘松添,永安市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廖德明,男。原告:刘松添,男。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敏钊,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市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燕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桂平,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德明、刘松添诉被告永安市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德明、刘松添于2015年9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德明、刘松添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德明、刘松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50元,减半收取15775元,由原告廖德明、刘松添负担。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曾丽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温露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