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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商初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汇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泮晓飞、尤晓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汇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泮晓飞,尤晓东,无锡誉千钢贸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161号原告无锡市锡山区汇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东方钢材城63号208室。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国英,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泮晓飞。被告尤晓东。被告无锡誉千钢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正阳村(东方钢材城内)。法定代表人李朝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锡山区汇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侬公司)与被告泮晓飞、尤晓东、无锡誉千钢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千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汇侬公司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汇侬公司,借款人是泮晓飞;贷款400万元于2012年6月18日发放,于2013年4月18日到期,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9.3‰,按月结息;贷款本金400万元尚未归还,期内利息已付至2013年2月19日;泮晓飞应承担汇侬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000元。2、人的担保情况:尤晓东、誉千公司为泮晓飞在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请求法院判令:1、泮晓飞立即向汇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偿付利息(从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按月息19.3‰标准计算;从2014年11月22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均以借款400万元为基数)及承担汇侬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000元;2、尤晓东、誉千公司对汇侬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泮晓飞、尤晓东、誉千公司承担。被告泮晓飞、尤晓东、誉千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汇侬公司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申请书、共同还款承诺书、借款借据、转账凭证、还款凭证、委托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被告泮晓飞、尤晓东、誉千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泮晓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锡山区汇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00万元并偿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按月息19.3‰标准计算;从2014年11月22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均以借款400万元为基数)及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20000元。如果泮晓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尤晓东、无锡誉千钢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泮晓飞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760元,公告费600元,二项合计40360元,由泮晓飞、尤晓东、誉千公司共同负担(汇侬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泮晓飞、尤晓东、誉千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陆文辉人民陪审员  孙利明人民陪审员  高继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金佩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