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5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天将与谢黎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将,谢黎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516号原告陈天将,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谢黎明,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将诉被告谢黎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天将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