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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杨朝银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曹燕华,主任。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珠市街****号。委托代理人李天平,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朝银,男,生于1963年2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达州市达川区人,个体业者。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杨朝银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应受偿代理费本金17267.8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朝银所有的宝马小型汽车予以查封。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已查封到的车辆外,未查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未受偿代理费本金17267.80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苟 渠审判员 李昌荣审判员 彭丹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