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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兴宋与温岭市泽国镇横径村经济合作社、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宋,温岭市泽国镇横径村经济合作社,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叶兴宋。。。。。。委托代理人:徐海荣。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琪。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泽国镇横径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伟荣。委托代理人:王春风。。被告: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仙明。委托代理人:林金辉。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兴宋与被告温岭市泽国镇横径村经济合作社、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兴宋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海荣,被告温岭市泽国镇横径村经济合作社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春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兴宋起诉称:原告系横径村村民,也系温岭市泽国镇横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1999年9月1日,原告根据国家二轮延包政策规定,继续承包使用了位于泽国镇横径村,面积为1亩8分另3毫的原承包地,承包期限为30年。此后,原告一家就靠着该承包地种植水稻、果树等农作物维持生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集体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的集体土地依法理应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但在2012年6月28日,被告温岭市泽国镇横径村经济合作社在原告等村民极力阻拦的情况下,不顾村民安危,派来挖土机强制填土倒苗,造成了大片庄稼、农作物被填埋,大片良田被毁坏,甚至有些良田都被挖成了大坑的严重后果。现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享有位于泽国镇横径村,面积为1亩8分3毫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归还承包田、恢复原状,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3272元(收益6000元/年*1.803*4=43272元)。本院认为,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本案讼争的土地已经被政府部门征收,并且部分土地使用权已经出让给了被告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而原告起诉的实质是认为征收行为违法、征收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土地征收实施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人D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兴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晓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