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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吕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537号原告吕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吕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开庭时无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长  刘晓芸审判员  吴文艳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