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吕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537号原告吕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吕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开庭时无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长 刘晓芸审判员 吴文艳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