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终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相志、马文礼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相志,马文礼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相志,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礼,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马俊青,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相志因与被上诉人马文礼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马文礼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由,申请撤回对上诉人李相志的起诉。上诉人李相志同意被上诉人马文礼撤回起诉,并同时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马文礼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人李相志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马文礼撤回对上诉人李相志的起诉;二、准许上诉人李相志撤回上诉;三、撤销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上诉人马文礼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李相志。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强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毕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