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行查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沾化区国土资源局与王某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沾行查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士峰,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兆红。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兆红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4年3月7日作出沾国土行罚字(2014)第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沾国土监申字(2014)第11号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沾国土行罚字(2014)第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五十三条、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沾国土监申字(2014)第11号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亭审判员 杨新军审判员 楚雪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