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志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