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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志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