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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董光华与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祁茂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华,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祁茂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500号原告:董光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伯川,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冯屯镇王老村。法定代表人:祁长喜,经理。被告:祁茂岭,农民。原告董光华与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祁茂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秀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光华的委托代理人孙佰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祁茂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光华诉称:2011年6月21日,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由被告祁茂岭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付息至2014年4月30日。此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还款。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祁茂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祁茂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1日,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今借到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字样借条1张,该借条由公司会计刘培培出具,并加盖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祁长喜印章。2011年6月30日,刘培培在借条中注明“利息付至2011年6月30日”。被告祁茂岭在担保人项下签字。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约自愿付息至2014年4月30日。余款经催要未果,原告诉来本院。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将被告祁茂岭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的62×××08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将被告祁茂岭名下的位于茌平县水岸豪庭小区8号楼2单元302室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等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祁茂岭在本院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后,既不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原告主张由原告所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本院对原告董光华与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借条上有付息字样,可认定该笔借款存在利息约定。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但未有证据予以证明,应视为利率约定不明。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原告“月息2分”的主张,符合本地及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祁茂岭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起诉之日,被告祁茂岭的保证期间未超过。故原告要求被告祁茂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董光华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祁茂岭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祁茂岭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按承担数额向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上述过付款项通过本院过付,账号15×××13,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农行茌平支行营业所)。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山东源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祁茂岭负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