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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商终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0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头灶镇高新技术园(头灶工业园区)振兴路北。法定代表人曹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锁平,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干平,东台市头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纪柱、刘进忠,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城商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城商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668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钟红梅代理审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窦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