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冈民初字第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480号原告卢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钟华东,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卢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卢某与李某婚后因琐事感情不和,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次女随卢某生活,长女随李某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卢某与李某结婚系双方自愿,婚后没有大的矛盾,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生有一对女儿,正在学习阶段,需要父母共同关照,担当起抚养子女的职责;综上请求人民法院调解和好。经审理查明:卢某与李某于1997年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女,取名李双双,××××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李丹丹。××××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家庭琐事感情不和,卢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维持婚姻关系现状。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0×××21)审 判 员 赵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浩书 记 员 商璐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