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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邹子运与王全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子运,王全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邹子运,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王全义,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已立案执行邹子运诉王全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全义未履行生效的(2015)沈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全义的银行存款1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战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畅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