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邹子运与王全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子运,王全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邹子运,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王全义,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已立案执行邹子运诉王全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全义未履行生效的(2015)沈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全义的银行存款1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战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畅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