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贵权、余润玉申请执行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权,余润玉,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贡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张贵权。申请执行人余润玉。被执行人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贵权、余润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贡井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有限公司所有的川CW26**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玉和审判员 付 亮审判员 龙云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