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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异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陈道兴、李永长、陈伟、田贵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陈道兴,李永长,陈伟,田贵军,鄢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异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建设中路***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被执行人陈道兴,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永长,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伟,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田贵军,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第三人鄢贵英,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陈道兴、李永长、陈伟、田贵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简阳执字第1070号】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道兴与第三人鄢贵英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执行人陈道兴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借款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人鄢贵英为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鄢贵英为本案被执行人。鄢贵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0元、申请执行费649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