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潘之豹与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2264号申请执行人潘之豹,工人。委托代理人田劲松,淮安市淮阴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越河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潘之豹与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6440.9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9161.1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住建、工商、车管、银行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理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