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郑博勇申请执行郑磊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博勇,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郑博勇,男,201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理人段菊英,女,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原告郑博勇之母。被执行人郑磊,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郑博勇申请执行郑磊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博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磊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博勇法定代理人段菊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医疗费、教育费79875元、2015年1月至6月的生活费3000元及执行费1143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80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