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成忠、邓应辉、杨荣诉大理州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忠,邓应辉,大理州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忠,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生,云南省瑞丽市人,住云南省瑞丽市。申请执行人邓应辉,男,汉族,1961年10月26日生,云南省瑞丽市人,住云南省瑞丽市。被申请执行人大理州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理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223号。法定代表人黄楚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5)昆铁中执字第3—1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大理州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号土地。现因申请执行人杨成忠、邓应辉与被执行人大理州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杨荣对此亦未提出书面异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于大理州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号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有光审判员 牛元福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