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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严照生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照生,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严照生。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俊。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兵。申请执行人严照生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3日依法作出(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严照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