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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亮军、于根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亮军,于根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424号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249号。机构代码:16105856-1。法定代表人:熊祯辉,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建国,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黄鸿,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被告:熊亮军,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丰城市。被告:于根眉,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丰城市。(系被告熊亮军之妻)��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亮军、于根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依法减半收取394元,财产保全费415元,合计人民币809元,由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