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75年,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委托代理人秦勇,苍溪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73年,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德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陶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