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毛劲夫与陈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119号原告:毛劲夫,男,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委托代理人:彭正茂,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奕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汪民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劲夫诉被告陈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劲夫的委托代理人彭正茂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劲夫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劲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毛劲夫自行负担。审判员孙国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陈进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