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曹满昌与滁州益康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曹满昌,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滁州益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满昌与被执行人滁州益康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款46164元及利息。现因申请人曹满昌与被执行人滁州益康制造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