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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杨志宝与倪盘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宝,倪盘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316-1号原告杨志宝。委托代理人王伟战,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宝起诉被告倪盘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宝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志宝负担。审 判 长  陈胜风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佼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