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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8月2日生。被告邓某某,男,1971年5月8日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2月27日在桐柏县民政局办理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曾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前原告的女儿曹娟随原告生活;被告的子女由被告抚养。3、原告与被告婚后位于桐柏县固县镇固县街的一栋三层楼及一辆奇瑞轿车和一辆集装车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本院曾于2014年10月14日做出并送达(2014)桐民初字第0116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现起诉距上次撤诉期间间隔不满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