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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平与杨凯、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平,杨凯,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30-1号申请人江平,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杨凯,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申请人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张薇薇。担保人罗建,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赵其飞,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亭县。担保人张庆华,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周会琼,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江平与被申请人杨凯、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凯、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有车架号为74**37、79**37的江淮牌小型轿车各一辆,车架号为41*30、42*75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各一辆,车架号为30**96、16**54、24**75的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各一辆和车架号为33**52、36**81、72**28的日产牌小型轿车各一辆。担保人罗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赵其飞、张庆华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新津县五津镇武阳西路XX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87、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1*****号、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1*****号)和担保人周会琼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共同作为申请人江平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23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予在1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凯、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予对担保人罗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赵其飞、张庆华共同共有的位于新津县五津镇武阳西路XX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住房一套和担保人周会琼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赵其飞、张庆华共同共有的位于新津县五津镇武阳西路XXX号X栋X单元X层X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87、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1*****号、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罗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担保人周会琼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四、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架号为74**37、79**37的江淮牌小型轿车各一辆,车架号为41*30、42*75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各一辆,车架号为30**96、16**54、24**75的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各一辆和车架号为33**52、36**81、72**28的日产牌小型轿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向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