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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荆州市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荆州市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凤甲,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荆州市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海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本院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娅审判员  张华审判员  周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