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侯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谢某某,女,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李某某,男,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季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告于1993年间认识被告李某某,1994年3月29日登记结婚。1995年9月16日生育婚生子李某甲,现已独立生活。结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结婚多年来,被告不务正业,加之好吃懒做,全家经济皆由原告一人承担,且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深夜归家,导致原、被告为此经常争吵。原、被告日常生活期间,被告见原告与其他男性说话,皆无端怀疑原告出轨,并加以辱骂并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5年7月11日因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三星手机损毁,价值人民币2000元;2015年8月6日被告到原告上班地点寻找原告,因先前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发生争执,被告殴打原告,并再次将原告手机摔坏,价值人民币700元,随后原告前往闽侯县医院治疗,有报警记录、病历为证,共花费医疗费850元。原、被告之间除2014年被告用土地补偿款购买一部闽A756**丰田卡罗拉小轿车外,无其他夫妻共有财产。综上,原、被告现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50元,手机费2700元,共计人民币355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四、闽A756**丰田卡罗拉小轿车归被告所有;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后,双方感情很好,被告根本没有钱赌博,钱都在原告身上。原、被告双方偶尔争吵是有,但是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的婚生子都已经21岁了,被告不想离婚。原告谢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证据2.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3.闽侯县公安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5年8月6日到原告上班的地方与原告发生争执,并打了原告几巴掌。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2真实性以及证明对象均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是因为原告一直不回家,被告找了原告好几次,双方才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该三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故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本院均予采信。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某未提供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3年相识,1994年3月29日登记结婚。1995年9月16日生育婚生子李某甲,现已独立生活。婚后双方时常争吵。2015年8月6日,被告到原告上班的地方与原告发生争执、打闹并报警,闽侯县公安局到现场调解,并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从1994年结婚至今已经二十余年,期间生育一子李某甲现已成年,夫妻感情基础深厚。原告诉称被告有赌博恶习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破裂,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若能从维护家庭整体利益出发,互敬互让,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双方关系仍有修复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48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