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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江湾特种线缆有限公司、邱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江湾特种线缆有限公司,邱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铜城镇乔田社区乔坝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蕴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国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江湾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公路****弄**号。法定代表人:印智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邱纯,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江湾特种线缆有限公司、邱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为776698.00元,未执行标的77669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江湾特种线缆有限公司、邱纯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