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6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生田与李光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田生,李光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6304号原告李田生,男,194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现住神木县。被告李光荣,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现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田生诉被告李光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田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光荣所有的陕K623**丰田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原告提供担保人李振岗所有的陕K771**途锐牌小型越野车为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原告李田生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李光荣转移财产,原告李田生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李光荣所有的陕K623**丰田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