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曹县信用合作联社与侯付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付轩,程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754-1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侯付轩,男。被执行人程付荣,女。系被执行人侯付轩之妻。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曹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规定的时间内二被告未按上述调解书内容履行。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决定立案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侯付轩在银行有存款。为了本案的顺利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付轩在银行的存款3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秀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