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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1151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15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胜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长因家庭琐事打架,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生一男孩,现年14周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徐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本案调查的重点问题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后生育情况。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经媒人高某某介绍认识,200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农历10月11日生育一儿子,取名徐某已。2015年7月下旬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之间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原被告应正确对待,及时化解,如果双方多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和关爱,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胜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炯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