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75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黄卫新,如东县兵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