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张登华与枣庄市台儿庄加油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张登华。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郑学章,站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加油站银行存款169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加油站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兴中路12号(西关三街小区门南)三层12间门市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相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