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某某建材经销部诉湖北某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青海分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200号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建材经销部。经营者:范某某,男,汉族,1988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颜某,分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建材经销部诉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建材经销部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建材经销部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874元,本院已减半收取4937元,由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建材经销部承担。审判员 潘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龙有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