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发礼与廖福泉、人曾小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362号原告林发礼,男,194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廖福泉,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廖福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福泉立即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福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福泉的银行存款134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赖龙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