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燕雪、庄礼禧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唐逍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雪,庄礼禧,许惠芳,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唐逍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490-1号原告:陈燕雪,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0821,系死者庄义样的妻子。原告:庄礼禧,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1038,系死者庄义样的父亲。原告:许惠芳,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106X,系死者庄义样的母亲。原告:庄某甲。原告:庄某乙。原告:庄某丙。原告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的法定代理人:陈燕雪。基本信息同上,系原告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的母亲。上述六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明,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述六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临江。负责人:陈钦城,总经理。被告:唐逍霄,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身份证号码:×××811X,现羁押在普宁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雪、庄礼禧、许惠芳、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唐逍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唐逍霄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案号:(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389号】尚未审理终结且其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本案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法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钟武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