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蔡万利、于会员等与王荣宾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万利,于会员,张介明,王荣宾,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万利,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会员,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介明,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利,淄博开发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宾,个体。委托代理人:李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昆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现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成光,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上诉人蔡万利、于会员、张介明因与上诉人王荣宾,原审第三人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万利、于会员、张介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利,上诉人王荣宾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原审第三人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成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99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孙长峰审判员 边存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闫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