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严为清与陆志祥、建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为清,陆志祥,建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严为清,居民。被告陆志祥,居民。被告建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为清诉被告陆志祥、被告建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为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为清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为清负担。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