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芳侠诉被告周小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芳侠,周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416号反诉原告谢芳侠,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小侠,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勇,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周小平,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歧,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女娃,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谢芳侠诉反诉被告周小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谢芳侠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周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谢芳侠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谢芳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谢芳侠负担。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