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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峨眉山市胜利镇夏荷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峨眉山市胜利镇夏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法定代表人:林文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劲松,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峨眉山市胜利镇夏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峨眉山市胜利镇夏荷村。负责人:王玉梅,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7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峨眉山市胜利镇夏荷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320221.66元,负担本案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7702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笑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