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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范某某,女,1986年3月6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10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范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范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