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深处别墅管理区与俞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深处别墅管理处,俞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128号原告:深圳市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深处别墅管理处。负责人:施克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珍,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深处别墅管理处诉被告俞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深处别墅管理处撤回对被告俞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元,由原告深圳市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深处别墅管理处负担。原告深圳市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深处别墅管理处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1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胡 亚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婷(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