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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王会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娟。申请人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壶镇支行2015年5月12日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723524、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整、出票人为缙云县南宝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缙云县中茂建材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2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岩好审 判 员  吕劲强代理审判员  张 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