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从效铭与陕西维远科技有限公司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效铭,陕西维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356号原告:从效铭,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海龙,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晗钰,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陕西维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66号西部电力国际商务中心20层。法定代表人:李育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效铭与被告陕西维远科技有限公司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陕西维远科技有限公司远科技有限公司已先于从效铭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应与陕西维远科技有限公司诉从效铭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5)碑民初字第03154号陕西维远科技有��公司诉从效铭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吉踵华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