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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4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施晖与陆金楠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晖,陆金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478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4782号申请执行人施晖,男,1983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陆金楠,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施晖诉被告陆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陆金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施晖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陆金楠归还其借款30,000元,加付利息(以到期应付款未付清额为本金,自应付日次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未果。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陆金楠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社保登记显示其工作单位为上海市松江区泖港学校。2015年9月2日,本院向上海市松江区泖港学校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该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陆金楠的工资收入30,350元。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施晖与被执行人陆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Ο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