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51号原告: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晋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珂,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了原告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2650元,减半后收取1325元,由原告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