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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536号原告燕某某,女,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成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