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韩爱辉与张辉、姜道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3155号原告韩爱辉。委托代理人宋秀杰。被告张辉。被告姜道远(系被告张辉之夫)。原告韩爱辉与被告张辉、姜道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秀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辉、姜道远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爱辉诉称,2012年2月2日,被告张辉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三个月,月息一分。2012年5月11日,被告偿还原告26万元,尚欠原告4万元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均未到庭,亦无书面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张辉与原告是同学关系。2012年2月份,被告成立公司需要300000元启动资金,于2012年2月2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张辉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给付被告200000元的承兑和100000元的现金。2012年5月1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原告260000元,剩余40000元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张辉、姜道远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两被告经本院多次联系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此支付600元公告费。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尚欠原告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被告应当偿还。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辉、姜道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爱辉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张辉、姜道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韩爱辉公告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兰梦梦 关注公众号“”